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法律,死刑犯在服刑期间是有权力接受教育的,但是具体要看刑场的具体情况。在执行死刑的场所,通常只允许刑犯得到宗教心理方面的关怀,而囚犯的文化、心理、就业、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基本上未被考虑。死刑犯在极端环境中接受教育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帮助罪犯改造,提高其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使罪犯能够赢得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狱政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狱政)机关应当按照应收押人数的情况,设立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心理等方面的设施并加强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狱政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拘留所、看守所和监狱中,保证罪犯接受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思想品德、心理调适等方面的教育。” 总的来说,虽然现实中在执行死刑的场所,死刑犯的教育机会受到了限制,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死刑犯是有接受教育机会的权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