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首先,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其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再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最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女婿有赡养的义务吗 没有。《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1167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不包括女婿、儿媳,即法律没有规定女婿对岳父负有赡养义务。 二、民法典媳妇有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媳妇没有赡养义务。我国《民法典》之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但若丈夫一方死亡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