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客运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
| 释义 | 客运公司注册需要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必要)电子件或纸质原件一份; 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必要)电子件或纸质原件一份。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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