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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规定
释义
    民诉法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并将环境污染、大范围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并规定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条文的缺失。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但是模糊性反而更强,目前针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协会”这一社会组织。根据立法原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今后的立法会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可能赋予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以消费者公益诉讼起诉权,因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尚不能理解为消费者协会所独有。对于法律条文规定的缺失,这需要司法解释和今后的立法来加以解决。
    (二)缺乏对消协起诉权的监督机制。消费者协会是社会组织,它的起诉主体资格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但这并不足以改变它与具体的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这一事实,因此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懈怠的可能,这就需要对消费者协会的起诉权进行监督。若消协不起诉,消费者个人可以不适用消费者公益诉讼,而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但是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符合条件的消费者诉讼提供一条新的救济途径,若仍然回到个人起诉,那么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就失去意义了。对于消协的懈怠或者不当行为,可以考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取消其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检察院代为行使。
    (三)消费者协会能力不足。消费者协会已经承担了足够多的社会责任,而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给消费者协会之后,消费者协会在原有的责任基础之上,还需进一步承担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的责任。这对消费者协会自身来说,存在一些困难。一方面,需要更多的经费支持;另一方面,自身的能力有限。案件多,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以现阶段民事诉讼审理的时间来看,这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以及人力物力,而这完全超出了消费者协会的能力范围。因此,需要给予消费者协会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专业知识支持。
    二、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是什么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哪些社会监督有效。
    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因此,对于消费者协会的监督是有效的,这对于我们每个消费者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一点。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大家还需要知道消费者协会的一些职责,才能更好的实施监督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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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7: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