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弃行为的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