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6)、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7)、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8)、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或委托无资质单位进行安拆的; (12)、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的。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