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拘捕担保人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担保人不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等。拥有各项公民权利,有稳定的居住地也有担保能力。 一、哪些人员不执行行政拘捕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捕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捕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具体来说,对于、两项中的规章,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 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对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捕处罚,这一规章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年迈的人多身体较弱,若处以行政拘捕,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者其他隐患。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规章,同样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的一贯立场。 二、刑事拘捕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捕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捕和人民检察院的拘捕作出了不同的规章。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法,规章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捕: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可以做保证人的情况有什么 (1)具有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2)具有做保证人的合格主体资格,即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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