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为已领养的孩子办理补办收养证? |
释义 | 未成年人的收养程序简述:已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无法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将在登记前公告;登记成功后,收养关系立即成立。实际收养关系的条件:收养双方符合法律规定,公开承认养父母子女关系并互相扶养。无论是实际收养还是程序收养,均需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在登记前公告(对于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法律分析 已经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登记成功后,收养关系即刻成立。 一、子女过继的程序 子女过继条件如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子女过继的过程如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事实收养关系是什么 实际收养,是指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就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关组织公认为父母子女,双方互相扶养。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结语 通过民政部门的登记程序,已经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收养登记,而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会在登记前进行公告。一旦登记成功,收养关系将立即成立。对于实际收养关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公开承认养父母子女关系,互相扶养。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在登记前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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