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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监察受理时效中止是什么意思
释义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障碍或发生某种特殊情况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正常进行而将劳动保障监察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劳动保障监察的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自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直至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理)决定书生效并履行完毕或交付法院强制执行为止。但是,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者出现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致使既无法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又不能终结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通常是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种特殊情况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例如,某清洁工投诉某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阶段,用人单位提出与投诉人签订的是劳动雇佣承包合同,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职权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所以必须等到劳动保障仲裁部门或法院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后才能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在上述情况下,就需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予以暂时停止,待引起中断的特殊情况消失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这种制度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其基本特点是:
    1、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可以发生在劳动保障监察中的任何阶段。
    2、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劳动保障监察活动,而只是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中止的原因消失以后,劳动保障监察才恢复进行;
    3、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中止前所进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仍然有效,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行为;
    4、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中止的期间不计入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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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5: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