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属于印花税纳税人吗 |
释义 |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不属于印花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出售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不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范畴。 目前,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使用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如电子发票、电子结算凭证、电子收据等。这些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主要是税务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缴纳义务,但不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两类: 1、应税凭证的发行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出售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票据承兑汇票出票人等; 2、应税行为的当事人:指进行应税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买卖双方,房屋、汽车等不动产和动产的买卖双方,以及贷款、借款、合同、协议等行为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如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保留相关凭证和账簿等。对于不同的印花税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和申报方式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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