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本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填写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已婚填写“有配偶”,丧偶填写“丧偶”,离婚填写“离婚”,再婚填写“有配偶”,未婚不填。婚姻状况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年满15岁及以上的人口在婚居方面所处的状态,一般分为未婚、已婚(有配偶)、丧偶、离婚四类。 法律分析 还是填写已婚,户口本不会体现再婚。 户口本信息婚姻状况的填写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婚姻状况是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年满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在婚居方面所处的状态。婚姻状况一般分为未婚、已婚(有配偶)、丧偶、离婚四类。 拓展延伸 再婚人士在填写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已婚或再婚。如果再婚人士的前一段婚姻已经离婚,那么就应该填写再婚,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前一段婚姻已离婚。如果再婚人士的前一段婚姻并未离婚,那么就应该填写已婚,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前一段婚姻未离婚。如果再婚人士的前一段婚姻是因为配偶去世而结束,那么就应该填写丧偶,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前一段婚姻是因为配偶去世而结束。总之,再婚人士在填写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户口本信息中婚姻状况的填写应根据实际情况,已婚需填“有配偶”,丧偶需填“丧偶”,离婚需填“离婚”,再婚需填“有配偶”,未婚不填。再婚人士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已婚或再婚,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前一段婚姻的情况。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