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河池律师注销许可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清算组成员名单、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的财产清算报告 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刊登的清算公告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签订的解散协议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注销银行帐户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 财务帐本、业务档案保管说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应提交除第五条外的全部材料 二、河池律师注销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3次修改)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