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地产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房地产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确定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后,具体确定由哪一个法院进行审判。房地产行政诉讼的管辖只是确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涉及二审和再审,因为二审和再审是在一审程序上的延伸和继续。也不涉及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执行程序中适用的是执行管辖的规定。管辖不同于主管。 行政诉讼的主管(即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它所要解决的是法院与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而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在法院主管已经确定的前提下,法院系统内部不同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问题。两者之间的逻辑顺序应该是,首先确定行政争议是否法院主管,其次再确定其应当属于哪一个法院管辖。换言之,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 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以确定管辖的直接依据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还是法院的决定为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法定管辖是管辖的一般原则与主要形式,主要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20条的规定都属于法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