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并不要求担保人成为诉讼的参与人。但是,如果担保人希望在诉讼中发挥其担保作用,确保其担保权的实施,同时又需要在争议的真相和诉讼结果上进行倡导和防范风险,那么担保人可以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成为诉讼参与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法庭以被诉人为原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进行合并审理,但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分开审理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人享有担保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债务人进行代位追偿,并能享有横向诉讼权,即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相应的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保证人行为引起的被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中,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行履行或者提供担保,或者主张债权人在其子女、配偶或者其他特定人员的财产中优先受偿等。 综上所述,担保人是否需要成为诉讼的参与人,取决于其所处的具体情况和意愿,但一旦决定成为参与人,担保人应当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担保权益,并确保担保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