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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应对合伙人退伙问题
释义
    1、对于接触时间不是很长的合伙人,建议有一个3-6个月的磨合期,这个期间就以员工的方式聘用即可,如果基于成本压力可以考虑兼职的方式进行磨合。当然,如果之间就是同事,同学知根知底就不用走这样一步了。
    2、提前设计并约定好合伙创业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则,特别注意的是合伙人中途退出时需要提前假设好相应的应对方案。比如做好成熟机制、退出机制等相关条款的确定。
    3、对于具体如何设置成熟机制和退出机制这是个性化非常强的问题,其核心准则是在迎合公司法强调的人合为基础,充分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及合伙人股东此前的贡献,基于此做出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方案。
    一、未出资的股东如何退出
    未出资股东要退出要么自行退出,要么除名。一是自行退出,而是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来对股东进行除名,这也就是常见的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因此未出资股东的退出机制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
    二、股东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主要是言明缔约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或籍此想达到的目的,或签订该合同所依赖的事实状态。其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发生争议的时候,此时鉴于条款就相当于一个辅助评价标准,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二是承诺或保证作用,在鉴于条款中写明一方签订合同时所依赖于对方提供的材料或陈述的内容,作为双方缔约的前提或信赖的基础,如果对方违反了这种承诺或保证,导致已方利益受损,则可据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二)股东除名条款
    由于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在股东协议中约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等情况下被除名人退股。
    (三)隐名股东的协议安排条款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不违法,但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在股东协议中明确隐名显明股东的权利义务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退出机制条款
    所谓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它主要有四种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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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