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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释义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不安抗辩权产生于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合同须有先后履行顺序。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以下合同,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是有先后顺序的,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一是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二是丧失商业信誉;三是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四是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
    (五)后履行方未为履行提供担保。如果后履行方在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况出现时,提供了担保,则其履行有了保障,先履行方就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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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0: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