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法律的相关实践问题中,厂房的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拆迁资产补偿,主要涵盖了一些无法搬迁的房屋、土地、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以及确实因为搬迁损坏的机器补偿;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的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的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等费用;3、对于拆迁政策产生的奖励费用,包括拆迁的奖励费、速迁费等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决定报批程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