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是不被允许执行的: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