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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辖地如何约定
释义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辖地如何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该司法解释对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情形。但是并没有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纳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范围,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三、不属于专属管辖时的约定管辖
    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或支付违约金,该情形并不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范畴,此时,这种情况就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存在约定管辖的,应当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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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