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释义 | 未取得药品的经营许可证就进行经营,会被责令关门并且要没收所有的药品还有违法所得。并且处违法生产药品金额的十五倍至三十倍之间的罚款,不足十万的按照十万计算。 无证经营药品查处方略 药品市场上出现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一是“无证无照”型,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行为。二是“有照无证”型,即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三是“证件失效”型,即《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被注销或被吊销的单位经营药品行为。四是“申领证件”型,即已向监管部门提交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即经营药品行为。五是“有证超范围”型,即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行为。 从执法实践看来,上述“无证无照”型、“有照无证”型及“证件失效”型三类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既是监管部门的打击重点,往往也成为打击难点,部分此类违法者打而不死,死而复生,屡查屡犯,致使打击工作陷入“恶性循环”。上述三类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为何易死灰复燃,卷土重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各监管部门未形成全面、循环的监管机制。笔者认为,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治理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原则的指导下,应重点从严“人”、堵“源”、疏“店”、管“房”四个方面入手,着力打造“闭环监管机制”,实现对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的综合有效治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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