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合理。1、代理人与保险公司间非劳动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保险公司不能以劳动用工管理方式对代理人进行差勤管理(包括考勤扣款)2、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中有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3、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反映,相比较来说诉讼成本可能较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