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 |
释义 | 合同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如下: 1.可预见原则 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原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减轻损害原则 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等于受害人自乙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中断,违约方自不必再对此部分损失负责。 3.损益相抵原则 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应从所受损害中扣除,即计算“净损失”(真实损失)。 一、间接损失的特征 间接损失有如下特征: 1.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2.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 3.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包括以下两种损失: 1.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或依约可获得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这种可得利益损失,如预期纯利润等。 2.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二、合同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的区别 合同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的区别如下: 1.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不表现为受害人现实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而是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没有得到。 2.间接损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损失不具有依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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