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公司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格,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专门的担保公司在借贷关系中替债务人进行担保,从而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但是,担保公司的风控管理方式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担保公司也要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进行担保。 一、融资租赁公司怎么注册 1、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商务部2014年曾在其官方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依据即是前述商建发[2004]560号文。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所需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1)个人财产担保: 法院接受的申请人个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在申请人无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与诉讼标的物等值或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物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拒绝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对当事人资金或财产要求较高。 财产保全一般周期较长,如案件复杂、审理时间长的话,可能长达两三年,在此期间,提供担保的财产不得使用,资金不得动用、房产不得交易等等,当事人可能流动资金不足或丧失好的交易机会。 (2)银行担保: 银行担保信用高,法院认可度高,但银行出具保函的门槛很高,一般也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等值担保,同时银行保函费用较高,一般为5‰每季度,对于当事人来说负担较重。 (3)其他公司担保: 其他公司担保方式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有较好的人脉圈子,一方面法院相关要求较为严格,如法院要求不得是关联公司,同时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以核查财务状况,还要求提供担保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等等。 (4)担保公司担保: 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接受,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同时,担保公司的资质状况良莠不齐,倒闭、跑路情况时有发生,担保公司的收费也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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