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是否由原股东承担视情况而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当清算组成员为原股东,并且未按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债权人或者未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就注销公司;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原股东就要承担公司未清偿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