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情形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一、建设工程附属行为有哪些 建设工程附属行为有: 1、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3、无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4、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合资、合作、内部承包等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二、请问无资质的包工头如何承担责任? 无资质包工头的责任是:包工头无资质建房的,出事故之后与房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 3、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