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离婚诉讼中,谁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
释义 | 在离婚诉讼中,谁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有: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在受理案件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以便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做出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或是放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过告知,原告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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