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数罪并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刑法》第69条规定的方法,适用于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情形;“先并后减”的方法,适用于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未判决或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形;“先减后并”的方法,适用于判决宣告后又犯罪或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形。 法律分析 适用数罪并罚的方法主要有三个,这三个方法各自对应的情形也分别有若干。兹叙述如下: (一)《刑法》第69条规定的方法。适用这一方法,仅对数罪所分别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在整个合并处罚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折减的问题。适用这一方法的情形主要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以及第77条第1款规定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二)“先并后减”的方法。规定这一方法的基本条文是《刑法》第70条。适用这一方法,在数罪并罚中,应当先将数罪所分别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合并,然后再将已执行的刑期折减新判决决定的刑期。 “先并后减”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二种情形: 1、《刑法》第70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这是对适用“先并后减”的一般情形的规定。 2、《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这是对适用“先并后减”的特殊情形的规定。 (三)“先减后并”的方法。规定这一方法的基本条文是《刑法》第71条。适用这一方法,在数罪并罚中,应当先将已执行的刑期折减原判决决定的刑期,再将原判决折减后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合并。“先减后并”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二种情形:1、《刑法》第71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这是对适用“先减后并”的一般情形的规定。2、《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结语 数罪并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刑法》第69条规定的方法、先并后减的方法和先减后并的方法。适用这些方法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合并判决和刑期折减。其中,《刑法》第69条适用于判决宣告前犯罪的情形,《刑法》第70条适用于判决宣告后发现其他罪的情形,《刑法》第86条规定了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新罪的情形。而《刑法》第71条则适用于判决宣告后再次犯罪的情形。这些方法的具体适用,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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