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
释义 | 婚姻财产归属原则:婚前住房补贴、保险利益、个人房屋增值属个人财产;父母出资买房未登记视为赠与;父母出资已登记视为对子女赠与;父母名义购房过户给子女属个人财产;取得父母单位房改房属个人财产;已死配偶工龄优惠购房属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无论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结语 在婚姻关系中,对于财产归属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几点进行判断: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2、保险利益应归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的资金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的房屋归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过户给子女一方的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视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8、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属于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婚姻中的财产归属应得到合理的划分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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