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
释义 |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闽就业创业(含有意来闽的待引进人才)。 一、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地市)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3)在福建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协会会员,且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设定的其他条件(有关条件须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特级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A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B、C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提高5周岁。对台湾居民不作年龄限定。 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引进人才的认定 1、对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中特级、A类及B类1-13款条件的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 2、对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但近三年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以上(事业单位2.5倍、企业4倍),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 3、对毕业后工作未满3年的博士(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近1年内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申报时有纳税记录。其中,博士毕业后未满1年的,其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可按当前个人综合所得测算后先予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待满1年后年度综合所得达到标准,再申领安家补助。 三、特级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个人)获得者; 国家实验室主任; 近10年内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 近10年内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项目; 近10年内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特级人才项目; 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 欧洲科学院院士; 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TWAS院士); 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并经省科协、省人社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四、A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不含青年项目); 国家“万人计划”(不含“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 (二)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国家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福建省创新实验室主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原国家“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原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委推荐)、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数学天元基金中心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企业总部的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2年以上; 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注: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10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注:企业成长性以销售收入、纳税额等为依据) 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国家级研究所所长或国家实验室主任,并经省科技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首席执行官; 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主席或副主席; 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100大学的校长、副校长。 (三)近10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中国政府友谊奖; 全国创新争先奖(授予奖牌的团队带头人,授予奖章的个人);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国家级教学名师;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国医大师; 国际著名建筑奖(见附录第11条)、著名文学奖(见附录第12条)、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附录第13条)、著名音乐奖(见附录第14条)、著名广告奖(见附录第15条)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 法律依据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政策支持 1、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B、C三类),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国内引进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省财政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补助)。属受派方式引进的,按照上述标准,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一企业(机构、项目)补贴不超过10人。 2、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应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之后又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照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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