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抗诉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无论其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哪些机关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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