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物业服务合同有无诉讼时效 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用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无论是业主间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或是业主与其他第三者间的纠纷都可首先通过调解,协商以得到纠纷的圆满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物业管理协会或消费者协会协调解决,或是申请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理部门调解。 3、对于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三、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 理论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规定)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而物业服务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共有权)密切相关。基于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理所当然地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 (二)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个分类,《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其他特殊规定,因此,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管辖的一般规定,亦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物业服务合同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