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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物业服务合同诉讼时效
释义
    理论界一般认为,分期履行合同约定之债,依照债务的发生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期给付债务,另一类是分期给付债务。
    对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但对定期发生之债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定期给付发生交纳物业费之债务,属于理论上的定期给付之债。
    因物业服务费在合同订立时就具有确定性、整体性和连续性,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在合同订立时确定的期间内持续、不间断地履行,因此虽然物业合同属于理论上的定期给付之债,各期债务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并不足以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且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向业主追索所欠的某一期物业费,是基于对业主的信赖以及维护双方长期合同关系的意图,并非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有观点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于分期履行合同,应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
    一、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二、民事诉讼时效过期怎么办
    民事诉讼时效过了,权利人同样可以提起诉讼维权,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以已过诉讼时效提起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能够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指导或引导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更不能直接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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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4:5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