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下列条件,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所有权: 1、受让人在转让房地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交付给受让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依法保护标的物权利,但合同仍无效。认定合同无效,不影响第三人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