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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管辖的规定有什么?
释义
    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管辖规定是指公司纠纷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包括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方有权转让股权。股权代持是指显名股东代为持有隐名股东的股权,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股权持有和分红。股权代持需要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法律分析
    一、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管辖的规定有什么?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协议确认生效的条件有:
    1、转让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3、转让协议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转让方有权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显名股东不拥有公司的实际股权,但是代为持有隐名股东的股权;股权代持的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因为各种原因,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约定在公司的股权持有上由隐名股东实际拥有,并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股权的分红和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的显名股东不拥有公司的实际股权,而公司的隐名股东拥有公司的实际股权,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这种情况就叫做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进行公司股权代持时,两个股东必须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方有权转让股权等。此外,股东之间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股权代持是指显名股东不拥有公司的实际股权,而代为持有隐名股东的股权,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股权的持有和享有权益。在进行股权代持时,双方必须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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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