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执行裁定要合议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这是对执行合议事项的原则规定,执行实务中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通常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决定。对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对劳动争议案件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对是否同意申请人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申请的审查;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的查核;网络司法拍卖中确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对于前述事项必须由执行法官合议加以讨论决定,已经形成共识。由于执行个案件的特殊性,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不可能对需要合议的重大事项一一列举,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方法较为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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