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了具有侵权责任一般意义上的构成要件以外,我们还应结合交通事故这种特殊状态探讨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一、车辆要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因过错和意外所引发的事件,没有车辆存在的交通事件,并不是交通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也就不可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类。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在判定是否有车辆存在时,应该采取定性式的判断,也就是说应从机械结构的组成等外部条件来判定车辆是否存在。至于车辆是否有合法的上路权,并不是判断是否有车辆存在的必要依据。 二、道路要件 交通事故必须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可见,我国是采用路上空间占有说的。与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公众通行的地方新增为道路的范畴。因此,只有在上述道路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才可以让加害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不在法律所规定的道路范围内,就不可能让加害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在空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不对外开放的单位内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均因不在道路上,所以就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也就无法让加害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运行要件 交通事故是在交通过程中所发生的有损害后果的事件,而交通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运动。没有运动就没有交通这种形式,交通事故也就没有落脚点。所以,交通事故是至少一方在处于运行状态下所发生的事件。同时,运行方中至少一方应为车辆。只有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才能够视为道路交通事故。 四、交通形态要件 交通事故必须是具有特有形态的事件,这些特有形态是损害事实与交通活动是否相关的重要外部特征。这些交通形态通常表现为交通元素间的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等。如果车辆在道路运行中没有交通形态的出现,那么损害事实与交通活动间就缺乏了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无法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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