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会引发连带责任?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哪些情况下会引发连带责任?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是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财产的实际价格的显著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种情况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第一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第二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是在公司设立过程当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我国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是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公司的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是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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