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报告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调查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时,应当有关人员同意,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不得向外界公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第三条第四款也规定:“个人的住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隐私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在工伤事故报告中,个人隐私信息需要得到保密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调查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时,应当有关人员同意,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不得向外界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第三条第四款:“个人的住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隐私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