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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是否应对疫情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支付工资?
释义
    用人单位应对疫情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支付工资。根据青海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对疫情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仅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而且应当视同职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应向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风险提示: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规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法律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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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5: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