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申请免除个人所得税?? |
释义 | 律师解答: 免税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鼓励和支持某一行业或社会群体的发展,免除其相应的税负。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可以根据政府发布的税收政策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免税。例如:1. 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从事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2. 在农业、林业、牧业等领域开展生产经营;3. 个人所得原本应纳税款低于800元等。需要注意的是,每个人申请免税的情况不同,因此在申请时,需要仔细阅读、理解并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在申请过程中也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相关收入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另外,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也要积极抵扣相应的税收减免项目,例如赡养老人、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还可以增强个人领域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意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_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二条_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第十三条_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第十四条_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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