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 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7)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法律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