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死刑即决犯是否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释义
    死刑即决犯是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什么时间算起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亦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助兴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二、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罚方法的一种,是一种附加刑。是剥夺犯罪分子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职务等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适用对象比较广泛,既可以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如普通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般还认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会被附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是减刑,那么相应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会减少。具体情形可以参考下列法条。
    三、死刑缓刑处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17: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