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看守所的基本工作是什么?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对在押人员有实施看守、教育、押送、安排劳作、日子及卫生办理、检查带着物品、查阅交游函件、监督接见等权力。 (二)对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以图谋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在押人员有权加载械具。 (三)看守所对违法嫌疑人、实施人的法定拘押期限行将到期而案子未审理终结的,有权告诉办案机关敏捷审结;超越法定拘押期限的,有权将状况陈述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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