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处怎么看卷宗 |
释义 | 公诉处查看卷宗的相关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一般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到了法院阶段才可以看的,别的鉴定材料,在检察院可以看。 具体职能如下: 一、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部门代表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赋予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权。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对侦查机关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所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处理决定的一项具有诉讼意义的活动。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衔接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纽带作用。 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意见;可以进行医学和精神病鉴定;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可以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可以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可以询问证人及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等。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刑诉法》第141条的规定,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照《刑诉法》第142条的规定,分别作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出庭公诉 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除此之外,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案件,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员应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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