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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订立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释义
    (一)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二)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三)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民法典》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四、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一、为他人担保会带来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为他人担保会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以在其担责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人用房产证作为担保可行吗
    (一)具体看情况的。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及抵押登记,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则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然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注意,此种方式作为目前采用最多的一种方式,合法、有效,而且能够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在实际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担保人提出异议的情形。当然房产抵押的前提是取得房产证,在建工程抵押的,各地区操作不一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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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