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民政局登记结婚需要携带的材料是: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本人的户口簿。 三、本人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四、本人无配偶的婚姻状况证明。 (一)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二)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三)跨区登记的,需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五、离婚人士需持离婚证件。 (一)离婚判决书是第一审判决的,需提供离婚生效证明书; (二)离婚判决书是第二审判决的,需提供第一、第二审判决书; (三)离婚证遗失的,需补办离婚证或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六、丧偶人士须持原结婚证及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原结婚证和原配偶死亡证明都遗失或毁掉的,需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