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 |
释义 | 认定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的条件: 1、原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2、原债务关系具有可转让性; 3、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债务人; 4、债务加入需经原债权人同意; 5、其他条件。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债务转移需不需要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效力。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单方面向债权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因此,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将债务人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的,不应当认定为债务转让,而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三、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 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 债务承担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合同义务全部转让,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由此看出,债务转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有着较大区别:主要是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发生消灭,债务人将退出该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主体,债务人并不退出原来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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