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终结的条件和效力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一、担保人无力偿还的情形 担保人无力偿还,经法院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的担保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二、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主要有: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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