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被执行人定义 |
释义 | 公司被执行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必需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执行依据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追索费用的权利人死亡、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应终结执行的情形。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受影响。根据规定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公司法人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与保护措施 公司法人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与保护措施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认定有违法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公司法人被执行人可能面临财产查封、冻结、拍卖等措施,以强制执行债务或赔偿义务。同时,为保护公司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法定豁免、财产保护、合理拍卖等,以确保公司法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通过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的有机结合,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结语 公司法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财产查封、冻结、拍卖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法定豁免、财产保护、合理拍卖等。通过责任与保护的有机结合,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秩序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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