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车撞死人且开车人为全责的依法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俗语坐牢。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开车撞死人且开车人全责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